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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捐贈

  • 捐贈內容之實物價格應為時價

請提供捐贈實物發票或收據等證明文件,請受贈單位評估合理價格,並提出估價單或評估報告。

  • 捐贈證明須載明捐贈品項及數量

所列之捐贈實物價格僅供本校作為財產登錄之依據,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其可申報扣除金額,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查核認定之金額為準。(詳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

  • 捐贈本校可全額抵稅

營利事業或個人捐款公立學校得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可列為當年度費用,且不受金額限制,皆可在當年度申報所得時,100%自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但超過當年度所得總額部分,則不可遞延至下年度扣除。(詳見所得稅法第17條)。立即查詢:所得稅法

  • 實物捐贈證明免載明受贈物之價值

1. 根據財政部94年3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2540號函摘要如下:各級政府於接受實物捐贈之相關文書上,免載受贈物之價值,俾免引發不當租稅規劃誤解,造成稅收損失。

2.根據財政部96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60411613號函摘要如下:各級政府於接受土地及其他實物捐贈之相關文書上,請免載明受贈物之價值,俾免引發受贈人稅務申報時認定之爭議與困擾。

3.根據衛福部102年12月2日衛部救字第1020171403號函摘要如下:惟為免引發受贈者稅務申報爭議,建議於收據內可註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時,其可申報扣除金額,仍應以稅捐機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查核認定之金額為準。」以免產生困擾及爭議。

捐贈單下載

實物捐贈同意書(word版odt版pdf版)

實物捐贈證明申請書(word版odt版pdf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