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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捐贈

申請文件下載

實物捐贈同意書


實物捐贈證明申請書

說明

步驟1

請捐贈者填寫「實物捐贈同意書」及「實物捐贈證明申請書」,並檢附捐贈標的物價值文件,如購買財務或興建整修房舍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步驟2

受贈單位簽請校長核示(會辦秘書室媒體暨公關中心、總務處保管組、主計室)。

步驟3

受贈單位連同公文影本、填妥及已用印之「實物捐贈同意書」、「實物捐贈證明申請書」,一併送至本校秘書室媒體暨公關中心,並自行點交與辦理捐贈典禮事宜(財務點收、製作財產/非消耗品增加單)。

步驟4

秘書室媒體暨公關中心開立捐贈證明及公開徵信,由受贈單位轉交捐贈證明予捐贈者。

※注意事項

1. 捐贈內容之實物價格應為時價
請提供捐贈實物發票或收據等證明文件,請受贈單位評估合理價格,並提出估價單或評估報告。
2. 捐贈證明須載明捐贈品項及數量
所列之捐贈實物價格僅供本校作為財產登錄之依據,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其可申報扣除金額,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查核認定之金額為準。(詳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
3. 捐贈本校可全額抵稅
營利事業或個人捐款公立學校得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可列為當年度費用,且不受金額限制,皆可在當年度申報所得時,100%自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但超過當年度所得總額部分,則不可遞延至下年度扣除(詳見所得稅法第17條)。
立即查詢:所得稅法
4. 實物捐贈證明免載明受贈物之價值
① 根據財政部94年3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2540號函摘要如下:各級政府於接受實物捐贈之相關文書上,免載受贈物之價值,俾免引發不當租稅規劃誤解,造成稅收損失。
② 根據財政部96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60411613號函摘要如下:各級政府於接受土地及其他實物捐贈之相關文書上,請免載明受贈物之價值,俾免引發受贈人稅務申報時認定之爭議與困擾。
③ 根據衛福部102年12月2日衛部救字第1020171403號函摘要如下:惟為免引發受贈者稅務申報爭議,建議於收據內可註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時,其可申報扣除金額,仍應以稅捐機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查核認定之金額為準。」以免產生困擾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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