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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第一條

為廣籌校務基金收入,鼓勵各界對本校各單位、個人研究室捐贈,並妥善管理及運用本校受贈收入,特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及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則,訂定國立中正大學受贈收支管理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第二條

受贈收入:係指本校無償收受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債務之減少。

第三條

本校接受之受贈收入為現金時,即開具受贈收據或證明文件,確實收受或存入帳戶;受贈收入為現金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及其他有價值之權利或債務減少,應進行鑑價,確實點交,俟辦理登記或所有權移交完成後,由本校出具受贈收據或證明文件,依財務登錄作業程序處理,並由學校管理及使用單位每年實施定期盤點及不定期抽查。
本校校務基金捐贈業務主辦單位應至少每六個月將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款金額、捐款內容及收款日期於本校網站公告,以符責信。但捐贈者不願公布名稱或姓名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告之。

第四條

受贈收入除建築工程、獎助學金、學生組織活動、急難救助、辦理學術研討會或學術交流活動、留本性質捐贈及實物捐贈外之現金收入,均應提撥一定比率予學校,餘由指定單位自行運用。指名捐給校方暨未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悉入校務基金由學校統籌運用,年度結餘得結存下年度繼續支用。提撥一定比率之標準如下:
(一)未指定單位或個人研究室,僅指定用途者,提撥百分之二十。
(二)指定單位或個人研究室,提撥百分之十。
(三)其他依校務發展需要規劃之募款專案簽奉核定,惟提撥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四)受贈收入為具留本性質之現金捐贈者,其本金得免提撥,但受贈單位每年使用受贈收入之孳息時,應依前述(一)至(三)項規定提撥一定比率予學校。

第五條

本校依校務發展需要規劃各類符合捐贈者捐贈目的之募款專案,均應提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

第六條

募款專案停止運作、設定科目經費未支用二年以上或捐款用途已不存在,應予註銷結案,其剩餘款額一律併入校務基金。

第七條

受贈收入經費運用範圍依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受贈收入業務,且年度績效達六百萬元以上者,得向本校捐贈業務主辦單位申請辦理受贈收入業務人員之工作酬勞。
本校捐贈業務主辦單位接獲申請時,應評估其業務績效,擬定支給額度及期間,並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支付工作酬勞。工作酬勞以統籌款(自籌收入)支應為原則,惟給與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提撥統籌款之範圍,並依本校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2員本薪(年功薪)、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編制內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應原則辦理,不限於現金支給。
受贈收入如未提撥一定比率納入本校統籌款者,前項之工作酬勞應由受贈單位之經費支給。
第二項辦理受贈收入業務人員為編制內行政人員及非兼行政職之編制內教師者,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百分之六十為限。
為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及編制外人員者,以不超過其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第五項編制內行政人員指本職及專職為行政人員之職員、技工友、駐衛警及兼行政職之編制內教師。編制外人員指專案教師、專案研究人員、專案工作人員及博士後研究員。

第八條

本校受贈收入有指定用途者,依其指定用途,惟應與本校校務有關。本校辦理受贈收入業務,不得與捐贈者有不當利益之聯結;對熱心捐贈者,得自定規定獎勵。

第九條

對校務基金捐贈者,其獎勵依國立中正大學獎勵捐贈要點辦理。

第十條

本校校務基金捐贈業務主辦單位為秘書室媒體暨公關中心。

第十一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暨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一條

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感謝熱心捐贈本校之單位或個人,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凡對本校及所屬單位之捐贈,包括設立講座、提供獎學金、購置設備、興建建物、捐贈圖書、金錢、債券或其他資產者,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應定期依捐贈者意願公開或匿名公告捐贈資訊於本校網站,以符責信。

第四條

為致謝捐贈者,各受贈單位應依下列捐贈價值,提供相應獎勵方式:

  1. 捐贈價值未滿新台幣壹拾萬元者:致贈感謝函。
  2. 捐贈價值達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未滿壹佰萬元者:
    1. 致贈感謝狀。
    2. 致贈貴賓汽車通行證一張,為期一年。受贈單位應向秘書室媒體暨公關中心登記捐款者製證必要資訊,憑證可進出本校校園及停車。
    3. 致贈體育中心免費體驗券二十張。
    4. 致贈圖書館借書證一張,為期一年。受贈單位應向秘書室媒體暨公關中心登記捐款者製證必要資訊,憑證可借閱圖書,並依圖書館相關規定辦理。
  3. 捐贈價值達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未滿伍佰萬元者:
    1. 致贈感謝狀。
    2. 致贈貴賓汽車通行證二張,為期一年。受贈單位應向秘書室媒體暨公關中心登記捐款者製證必要資訊,憑證可進出本校校園及停車。
    3. 致贈體育館貴賓通行證一張,為期一年。受贈單位應向秘書室媒體暨公關中心登記捐款者製證必要資訊,憑證可使用運動器材設施,並依體育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4. 致贈圖書館借書證一張,為期五年。受贈單位應向秘書室媒體暨公關中心登記捐款者製證必要資訊,憑證可借閱圖書,並依圖書館相關規定辦理。
  4. 捐贈價值達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上者:
    1. 致贈感謝狀。
    2. 致贈貴賓汽車通行證二張,為期一年。受贈單位應向秘書室媒體暨公關中心登記捐款者製證必要資訊,憑證可進出本校校園及停車。
    3. 致贈體育館貴賓通行證二張,為期一年。受贈單位應向秘書室媒體暨公關中心登記捐款者製證必要資訊,憑證可使用運動器材設施,並依體育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4. 致贈圖書館借書證二張,為期五年。受贈單位應向秘書室媒體暨公關中心登記捐款者製證必要資訊,憑證可借閱圖書,並依圖書館相關規定辦理。
    5. 得視受贈單位規劃,邀請捐贈者接受本校秘書室媒體公關中心專訪,登載於本校官方網站及校刊上。
  5. 凡為特定建館目的而捐贈校務基金者,捐款價值達新台幣伍佰萬元、壹仟萬元、伍仟萬元或壹億元以上者,得分別以其建議命名建築物之廳、層、樓或館。

第五條

除本辦法所定之致謝內容,如受贈單位另有規劃,其獎勵方式得由受贈單位經內部行政程序後另訂,或專案簽奉校長核定辦理。

第六條

捐贈價值以單次捐贈額度計算為原則。受贈單位議定以年度捐贈額度計算,應與捐贈者充分溝通並取得其同意,惟須於隔年度一月底前完成年度總額之計算並予以致謝。

第七條

年度捐贈價值總額達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給獎標準者,統一由本校秘書室媒體暨公關中心匯集名單並檢附捐款者相關資料後,另報請教育部褒獎。

第八條

凡本校圖書館、運動場、游泳池等設施及藝文等活動,訂有相關獎勵優待措施者,悉依其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一條

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鑑於校內各單位辦理活動之專案性募款需求日增,為定義本校募款之專案性質及說明募款標準作業流程,特訂定國立中正大學專案募款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專案募款,概指本校各行政與教學一、二級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辦理校內或校際活動時,對外籌募之經費。
本校學生辦理各項活動籌募經費所需,不在本辦法規範之內。

第三條

全校性或經校長指示規劃辦理之校級專案募款,由秘書室媒體暨公關中心統籌,專責計畫文案撰寫、文宣說帖公告與寄送,並將專案相關資訊置於本校募款網頁宣傳,對外籌募。
未符合前項要件之其他專案募款,由各單位自行統籌規劃執行。

第四條

專案募款作業流程如下:
一、各單位依募款目的自行討論可能之募款對象或社群,收集其個別資料並建檔。
二、各單位擬訂募款計畫書並提相關會議報告討論,尋求共識與支持,並得洽請秘書室媒體暨公關中心分享募款經驗與提供技術諮詢。
三、各單位製作文宣說帖並透過網路廣為宣傳。專案募款計畫相關資訊以置於各單位網站宣傳為原則,如有加強計畫推廣需要,得簽請秘書室媒體暨公關中心同意後,於本校募款網頁宣傳募款活動。
四、各單位獲捐款後應即洽總務處出納組製發收據,並依本校獎勵捐贈要點規定予以致謝。
五、各單位應完善提供捐款人資料(捐款單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予秘書室媒體暨公關中心於募款網頁公告徵信並留存。

第五條

各單位募得之受贈收入應依本校受贈收支管理要點第四點規定提撥一定比率入校務基金統籌運用,但辦理學術研討會或學術交流活動所募得之受贈收入,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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